財建〔2022〕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 ,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全國政協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中央 ,有關人民團體 ,各中央管理企業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 、管委 、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 ,維護建設市場秩序 ,減輕建築企業負擔 ,保障農民工權益 ,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規定 ,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
一 、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機關 、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同時 ,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 ,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 ,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在結算過程中 ,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 ,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
二 、當年開工 、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 。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 ,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 ,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 、簽證 、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 、確認和支付 ,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複概(預)算 。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 ,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複審核 。
三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 。除本通知所規範事項外 ,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