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
,推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高質量發展
,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體現招標投標活動“公開
、公平
、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台《關於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 加強招標投標服務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
《通知》分為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規範招標評審要求
、加強招標投標過程服務監督三大板塊
,共二十二條
。第一部分在充分發揮招標人作為項目建設管理職責首要責任人自主權的同時
,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第二部分針對招標投標領域存在的不規範現象
,提出了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招標投標管理服務機製
,強化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環節規範應用的相關要求
。
《通知》明確
:
(一)多渠道壓實招標人首要責任
。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
,在招標計劃
、招標公告
、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代表選派
、資格預審結果
、招標文件
、評標結果等重點環節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監督作用,對招標人代表行為
、資格預審及評標結果核實
、投訴及舉報處理等關鍵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職能部門落實執行責任
,招標人全麵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全方位落實其在招標活動中的首要責任。
(二)充分保障招標人自主權利
。招標人可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資格審查方式和定標方法
。在資格預審階段和評標階段
,同時推行“評定分離”
,在專家評審製度的基礎上
,給予招標人充分的選擇權
,實現招標人的權責對等
。
(三)從源頭遏製弄虛作假行為
。一是對類似項目業績的認定範圍和渠道予以明確
,明確招標文件對類似項目業績的認定以及業績核查工作應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為準
;二是對招標人提出類似項目業績的標準進行規範
,要求其應以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為度審慎設置招標條件
。
(四)提升評審標準的客觀性。一是鼓勵采用量化評審標準
,限定資格預審文件中主觀分值的占比
;二是提高招標文件中商務標(客觀分值)的相對權重
,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的評審要求
。
(五)精簡投標文件編製
,為企業減負
。一是簡化承諾書提交方式
,投標人對招標人要求提交的各類承諾文件可“合並承諾一次提交”
;二是壓縮投標文件技術標篇幅
,國家及地方現有工法規範已有的內容無需重複提交
,編製應更具針對性
。
(六)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
。一是實施招標計劃公示製度
,要求招標人在首次發布招標公告30日前
,將招標計劃在法定媒介公布
;二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結果(包括不通過理由及原因)通知所有申請人
,並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時將投標人的商務信息予以公示
,接受社會監督
。
(七)加強信用管理
,促進兩場聯動
。將施工現場項目動態評價結果納入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企業和注冊人員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指標體係
,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又應用到招投標中
,有效地連接了交易市場和施工現場
,實現兩場之間的聯動
,推進閉合管理
。
來源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